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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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信托虽起步不久,其简单的治理结构,专业的保值增值管理方式,以及国外成熟的运作模式,都使其具有光明的未来。为了避免这个“新生儿”遭受夭折,必须完善对其的监察机制,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公益信托监察人的制度优势,以此促进公益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在对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概述之后,提出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公益信托监察人的任命、权利、义务和责任四个方面的规定均有不足,同时法律体系的严重断层导致《信托法》的规定难以落地。在进一步分析问题时,本文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西安信托的5?12抗震救灾信托计划和百瑞信托的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的运行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的研究,揭示出实践中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我国公益信托监察人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采用比较法研究的方法分析归纳了日本、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我国立法提供参考。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现有问题,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完善公益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任命、义务和责任四个方面的规定以及健全我国法律体系均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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