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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面临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加快刑事案件周转,更好地实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就成为一个很具现实意义的问题。被告人认罪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很重要的价值,它不仅决定了控方证明责任的大小,而且对诉讼程序的影响也很大。被告人认罪使得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大为减弱,若仍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合理构建被告人认罪后的诉讼程序,不仅有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价值,也有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就是试图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作的努力。如何完善我国被告人自愿认罪后给予量刑上的奖赏制度还涉及到与刑法的规定相协调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课题。它的基本设想是:对于某些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某些诉讼环节和过程,对其认罪部分不再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快速简洁地审理。纵观国外刑事诉讼程序,完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极其有限,程序的简化设计乃是大势所趋。在国外,被告人认罪后一般能得到量刑上的减让。被告人认罪免去了控方在审判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大大地缩短了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办案时间,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被害人也因此免去了在正式审判中再次撕开伤口的痛苦,因此,作为回报,被告人应当得到减轻处罚的好处。英国《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44条要求法院正确考虑罪犯作出有罪答辩时所处的诉讼阶段以及作出有罪答辩的所有情节,至多可减少20%的刑期。美国《联邦量刑指南》允许作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获得量刑折扣,量刑折扣能减掉相对较轻罪行67%的刑期和严重罪行14%的刑期。在俄罗斯,被告人认罪后刑罚不得超过所实施犯罪法定最重刑种最高刑期或数额的2/3。国外的立法实践为我们设计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我们又不能不加思考地效仿,在遵循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构建被告人自愿认罪后在量刑上的奖赏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从“被告人认罪程序”的概念、特征入手,归纳出该程序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并通过对“被告人认罪程序”在国内外历史发展与实践现状的比较,总结出该程序在我国运行中出现的缺陷及问题,剖析缺陷及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国情及刑事诉讼制度和案件的特点,使该程序在我国实践中能够达到公正、效率最大化,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被告人认罪程序”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