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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诉讼是指关于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机关相互之间,就权限之存在与否及有关该权限行使纠纷的诉讼。它是专门用来解决行政权限争议的一种行政诉讼类型,与该种诉讼类型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制度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而在我国,传统上我们一直将行政诉讼定位为“民告官”的诉讼,即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诉诸法院寻求救济的一种制度。而对于机关诉讼之类的官告官的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类型则一直持怀疑的态度。笔者认为机关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权限争议中,机关的权限属于法律赋予其的一项利益,基于利益受到侵害,机关可以提起诉讼;行政权限争议往往都是机关在行政过程中发生的,一般都会涉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所以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也应该赋予机关以诉权;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行政诉讼一直被定为解决公法争议的诉讼类型,而公法争议一般而言包括行政争议和宪法性争议,其中行政争议是发生在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或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公务员与机关之间的公法争议,①所以行政权限争议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从解决机关权限争议的法律依据来看,一般主要适用的是《行政组织法》,而该法属于行政法体系中的一种,所以机关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将机关诉讼制度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仅有利于行政权限争议的公正解决,更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意义重大且深远。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机关权限争议及其机关诉讼的一般理论;第二部分是关于域外以及我国澳台地区机关诉讼制度;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权限争议司法解决途径的可诉性分析;第四部分是关于机关诉讼在我国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