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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认证,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后,遵循一定的道理和原则,对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评价而作出最后确认的诉讼活动。现在认证这一说法,已经逐渐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可。通说认为,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是紧密相连的而认证问题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取证、举证、质证都是为了认证而服务的,认证是它们三者的最终目的和归宿。电子证据由于其高科技性、多样性和复合性、脆弱性的特征需要我们学界对其认证问题做出新的探讨。根据认证的内容主要是证据的证据资格以及证明能力问题的通说,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电子证据的认证问题做出了概述,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法律地位等问题,该部分首先从电子证据的概念入手,在简要评价了学者对电子证据的多种定义之后,认为对电子证据应该做出较为宽泛的理解。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形式的高科技性、多样性和复合性、脆弱性的特点,并就学界争论较多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了电子证据应当吸收视听资料成为独立的证据形式的观点。该章第二部分则就认证的概念、认证的内容以及电子证据的认证模式问题做出了阐述。在这里主要简要说明了认证的概念和内容与我国证据三性的关系,以及根据电子证据的特征得出相对自由认定模式是电子证据认证的最佳选择的结论。自由认证模式保证了法官在证据的判断上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最为重要的是能够对法官在进行专业性较强的电子证据的认证的时候提供有效的指引与借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电子证据在我国认证过程出现的问题,该章首先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做出了列举式的介绍,并就其中的问题立法严重落后于实践、多层次立法不能形成体系以及法律之间相互矛盾做出简要的评价。其次,该章还介绍了电子证据在我国实践中所遭遇的歧视以及缺乏保证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有效技术手段等问题做出评价。最后,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完善电子证据认证问题的必要性。通过前两章的分析,第三、四章就电子证据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第三章主要根据电子证据的特征,探讨了有关电子证据是如何不同于传统证据经受合法性、客观性的检验。第四章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证原则问题,解决了为什么一般通过自由心证进行判断的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要对法官进行适当的指引,以及在我国必须确立鉴定为主、推定为辅的鉴定原则。之后就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的因素做出介绍并就实践中有争议的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问题做出说明,主要是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问题、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问题以及证据之间的证明力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