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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首个罪名,抢劫罪具有比其他侵财性犯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该罪是同类罪名中唯一配有死刑的罪名。现行刑法还将抢劫罪的构成明确分为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对后者配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入户抢劫就属于八个加重构成之一。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还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权,社会危害程度明显比普通抢劫大,因而罚量应当高于普通抢劫罪,但我国大陆刑法将其一律对应十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往往导致处罚过重,因此在针对具体案件决定是以普通抢劫还以加重抢劫起诉和审理的问题上,严格解释“户”的涵义,“入户”起因,既关系到准确定罪也关系到合理量刑;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和法院判罚时,入户抢劫的既未遂形态同样须予准确判断。为此,本文立足于刑法基本价值,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背靠刑法规范体系和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拟从一则案例入手对入户抢劫行为构成和形态进行细致分析,重点探讨入户抢劫的“户”的概念,“入户”行为性质,并对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入户抢劫既未遂问题和抢劫罪的法定刑配置问题展开初步分析。本文大约1.5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对杜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分别介绍了关于杜某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不同意见,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刑法上的“户”是供人生活居住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由于入户行为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准确判断入户,还有必要对入户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而言,如果行为人的暴力劫财行为由户外持续到户内,应当被认定为“入户抢劫”。第三部分,案件结论。杜某在其拥有部分所有权的住宅的“公共区域”着手实施抢劫,并把其抢劫行为延伸到了被害人邓某的房间,其暴力行为由“户外”持续到了“户内”。应该被认定“入户抢劫”。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既遂。第四部分,由本案引发的思考。本部分是文章讨论主题和结论的理论延伸。抢劫罪是侵财性犯罪,无论是普通抢劫罪还是入户抢劫罪都应当以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我国抢劫罪的法定刑配置普通过高,应当借鉴日本强盗罪的法定刑配置模式对我国抢劫罪的法定刑进行重新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