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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金融业市场主体之一的银行损失惨重。然而有关银行董事天价薪酬的信息却屡屡见诸于报端,企业经营一再陷入困境而银行董事的薪酬却不降反升。即便银行最终被迫宣告破产,难辞其咎的董事也可全身而退,毫发无伤。银行董事的薪酬与其应承担的责任严重失衡,暴露出的是我国银行董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本文就是以此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我国银行董事责任的法治现状、所处的困境、及存在困境的原因,并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探求其解决之道。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银行董事责任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对董事法律责任在我国公司法理论中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对董事责任以及上位概念董事的含义、董事的地位、董事的义务进行了分析,阐述了银行董事责任的特殊性,银行董事责任的内容、对象,分析了当前关于银行董事法律责任的理论学说。第二部分为银行董事责任的比较法考察。对银行董事法律责任的各国立法例进行了比较与评述,并总结其优劣;结合我国《公司法》、银行相关法的规定,讨论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对我国银行董事责任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银行董事法律责任的现状研究。结合我国现存的立法对我国银行董事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进行了考察,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法。第四部分为我国银行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既定的空白与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对我国银行董事的责任制度,从对银行的责任分担到对第三人的责任分担,来探讨我国银行董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并从董事责任限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在强化银行董事责任时的责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