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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的根本目标在于:使银行自有资本储备金与银行风险挂钩,重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方面的新变化,进而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新巴塞尔协议包括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评估和市场约束,这三个支柱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第一个支柱中规定,计算自有资本储备金时,为了准确地反映信贷风险,银行可在两种评级法中进行选择,即标准法和银行内部评级法,在实际使用时,后者有两种实现形式,也就是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外部评级法以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为基础来区分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而银行内部评级法以银行内部的评级体系的评级结果为基础区分风险权重,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以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完备程度进行区分。新巴塞尔协议引入完备的评级程序,旨在全方位的控制银行风险,其直接结果为以风险为基准,更为准确的区分银行自有资本储备金,这相对于旧巴塞尔协议下的统一的自有资本储备率而言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因此,信贷机构必须提高其风险敏感性,并且根据信贷评级结果对贷款业务进行区别定价,也就是确定不同的贷款利率。一般规律为:评级结果良好的公司可以在相对优惠的贷款条件下获取银行贷款,因为银行需要为此类贷款计提的自有资本相对较少;相反,评级结果较差的公司只能在较高的贷款利率下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因为风险过高,被银行拒绝,从而不能获得贷款。
新巴塞尔协议不仅是银行监管协议,而且也可以被视为贷款发放新规,将从融资方面对企业发生深远影响。一直以来,德国的中小型企业对实施新巴塞尔协议表现出强烈的担忧。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德国中小型企业没有公司评级的传统。他们对于评级的认识还比较肤浅,并且缺乏相应经验。另外,德国的中小型企业具有低自有资本率和低收益率的两大特征。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评级标准,这类企业几乎不能获得较好的评级。在这个背景下,很多德国中小型企业担心,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意味着银行信贷融资的缩水。然而事实上,这样的担心是不符合事实根据的。首要原因在于,新巴塞尔协议包含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它们事实上包含了大量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内容,这些条款适用于大多数中小企业。另外,新巴塞尔协议所引起的银行信贷行为上的新变化其实可以促使中小企业优化业务程序、财务控制以及提高管理质量。从长远来看,这是有利于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步伐。所以对中小企业而言,新巴塞尔协议不能被简单的视为威胁,而应该是机遇。
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新巴塞尔协议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减少。评级程序是一个统计的过程,以提出信贷申请的企业的核心数据和战略规划为根据。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充足、真实和可以准确反映该企业运行情况和发展蓝图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银行可准确把握其企业顾客的真实情况。
2.深化的银行-顾客-关系。就信息交流而言,新巴塞尔协议下的银行和企业顾客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化,其密切程度甚至超过德国传统的往来银行关系,所以在德国,新巴塞尔协议的必然影响是,往来银行关系将深化。这种深化体现在,银行和企业双方在信用评级时都必须更加诚实,双方关系更加透明。
3.评级控制下的信贷过程。评级是新巴塞尔协议所引入的一个新的标尺,用于规范银行信贷发放。评级结果不仅仅用来决定是否对某一顾客发放贷款,而且还用于确定贷款利率高低和企业顾客的定期监管中。简言之,评级在整个贷款过程中都发挥重要作用。在评级控制下的信贷过程可以保证银行贷款行为朝着更加安全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4.对信贷条件的多重结果。新巴塞尔协议并非意味着中小企业信贷条件的普遍提高。对大多数经营良好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与风险挂钩的银行信贷定价政策完全不是问题。他们甚至可以以更加优惠的条件获得贷款。但是对于那些评级结果较差的企业而言,信贷条件恶化不可避免。部分企业甚至不能获得贷款。
新巴塞尔协议从根本上改变了银行信贷业务。但是这些变化并不意味着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普遍恶化。过去,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德国的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天,它的重要地位依然没有改变。中小企业必须实现自我调整,来适应新的政策环境。新巴塞尔协议对于他们来说是机遇,而非威胁,是面向未来,获取成功的指南。只有积极勇敢的面对新巴塞尔协议,中小企业才能更加准确把握自己,改善经营和管理中的不足。另外,在新巴塞尔协议下,中小企业还需要积极主动地维系与银行的关系,推行开明的信息政策。这一点在德国的往来银行原则下更容易实现。毫无疑问,即使面对金融市场的猛烈变化作,为德国银行体系根本特征的往来银行关系依然是顺应未来发展的良好模式,并将在新的环境下不断深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