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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事实的效力分为两个层面,其一是法律效力表现为既判力与程序内确定力。既判力及于裁决书中主文中的事实,而程序内确定力及于裁决书理由部分的事实。其二,已决事实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有作为证据的潜能,常常体现为一种书证,具有证明力属于在事实方面的效力。既判力是通过诉讼程序,经由裁判产生的对诉讼争议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确定力是一种保持诉讼争议的处理结果的状态不变的内在作用力。程序内确定力则是程序内阶段性事实判断的拘束力,被闭锁在程序之内。两者皆表现为诉讼法上的效果,发生根据则是诉讼法的实现即诉讼法被有效实施。因此,实体法上不当的判决依然获得既判力。因为实体法在既判力的发生根据中并无立足之地。另外,既判力的发生根据不同突破既判力的根据。再审的实质是对已经获得既判力的裁判予以推翻,其发生并非因既判力没有获得。突破既判力的依据包括诉讼程序上的不当以及实体法上的不当。而已决事实的事实方面的作用与其说是效力不如说任何一种存在事物所具有的秉性---作为潜在的证据。由于已决事实既有法律效力又存在事实层面的效力,因此在实践中其表现为什么性质的效力则要具体分析。而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则与已决事实法律效力及事实效力有着重大关联。具有既判力的事实才具有绝对的预决效力,相对预决效力则与某些已决事实具有较高证明力相联系。由于已决事实效力在后诉中表现样态的复杂性,故而由立法规定则显得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