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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的过程就是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的过程,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法的运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疑难案件中,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美性,依据传统的法律方法无法在三段论的逻辑演绎推理中推导出适用的大前提。法官必须转换形式主义的法律思维方法,为了解决疑难类案件中传统法律方法的缺陷,有效化解法规与个案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借助一种新的法律方法——价值衡量法律方法。可以说简单类案件中也存在法官的价值判断过程,如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就是法官的价值判断的过程,这种价值判断与疑难案件中法官的价值衡量是不同性质的。价值衡量在疑难案件中的运用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为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有效途径,也有助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但是目前价值衡量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还有很多问题,比如价值衡量没有明确的标准,难以规制法官因衡量而产生的恣意问题,可能会存在法官借价值衡量名义,滥用权力,这不利于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这也是价值衡量一直得不到司法实务界重视的重要原因,其本质就是法官的价值衡量无法保证客观化的问题。 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防止法官衡量的恣意,确立价值衡量的原则、规则和方法尤其重要。价值衡量必须坚持法定价值,遵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法的最高价值,努力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和法律的普遍形式正义的统一。价值衡量必须以法律规范所隐含的立法者的目的价值和法律原则所取向的法律的基本价值为衡量的标准。对于价值衡量法律方法的正确认识和运用,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且对于司法的公正,法律正义的实现和法治社会目标的达成都具有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