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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启蒙运动时期著名的思想领导者之一,他的理论主张虽然与那些和他同时代的思想家们有所重合,但其独特的方面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同时,也正是这种特殊性迫使我们不得不去专门解析洛克的政治哲学。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自然状态学说是当时众多思想家所共用的哲学起点,在这方面洛克也不例外。因此,对自然状态学说的充分理解成了我们对洛克思想之把握的首要事务,而这又促使我们关注他那作为该学说之集中体现的著作《政府论》。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学说涵盖了自然状态、自然法和财产权这三个重要观念。为此,本文将从自然状态学说与其“敌手”即启示神学的对抗、自然状态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状态与财产权的关系、自然法与财产权的关系、自然状态本身的性质等多个角度来分析自然状态学说。而且,考虑到洛克典型的神—人论证模式,本文也试图把整个自然状态学说放置在这个宏大的解释背景下来加以阐示。同时,在论证梳理的过程中,详细比较洛克与其他思想家之间在这个主题上的异同,以期准确把握到它在洛克政治思想中的位置和意义。由于自然状态学说在洛克所处的时代中并非是理所当然的事物,他因此意识到自己必须首先击垮启示神学,尤其是当时名声赫赫的菲尔默所主张的基于创世说的父权论。为此,整个《政府论》上篇都旨在清除这个棘手的“障碍”。通过本文第二章的论述和证明,洛克最终以某种异常奇怪的方式即“断章取义”来否定菲尔默的意旨以及对此所铺陈的各种证据。虽然如此,考虑到洛克在根本上无法反驳父权论的核心原则或前提,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他的批判也只能算是一种“嘲弄”而已。不过,洛克这“欲盖弥彰”的手法却取得了其应有的效果,因为大部分读者都相信了《政府论》上篇对菲尔默的思想面相所作出的描绘。既然如此,洛克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启动自己的自然状态学说了。这之后,依循《政府论》下篇的论证结构,本文分别论述了自然法和财产权这两个重要主题在自然状态学说的身位。这既关系到自然法和自然财产权自身的可能性,也关系到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的区别。通过相应的论证,本文表明自然法的存在和裁制力都是可疑的,它不仅无法保证自身的实在性,同时,也不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当财产权被安置于自然状态之中时,人类获取物质的欲望由于自然法的无效而得到了无尽地释放。这样看来,所谓的自然财产权很可能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因为没有任何措施或原则来确保个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安全。在这些论证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并非如洛克一开始所声明的那样具有本质上的差异,而顶多只能在概念上有所区别。同时,正是因为自然状态的这种根本上的缺陷,政治社会和政府才在某个紧要时刻被人为地创制,以便保障公共生活的和平与繁荣。最后,通过前几章的迂回分析,本文的结语部分试图处理自然状态是历史事实还是逻辑构想的问题,从而昭示出自然状态学说在洛克思想中的身位和意义。经过详细地论证,本文认为,尽管洛克更是在逻辑推理的层面上来理解自然状态,但他还是要比自己的前辈霍布斯更加强调自然状态的历史性特征。这是因为他认识到要想避免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尤其是霍布斯所构想的“利维坦”,自然状态就不仅必须是合乎理性的,而且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存在的。只有这样,那些被暴政统治着的人们才能有权利来实际反抗他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学说不但呼吁着国家的诞生,也为国家的目标设定了范围即“保护私有财产”。这便是该学说在洛克政治思考中的地位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