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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的成立不单单只是一个行政部门的设立,它不仅涉及到权力机制的变更和衔接,还牵扯到一系列的权力运行中的具体执行问题。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据的代表,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鉴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刑事侦查活动以及后续的检察审查和刑事审判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承袭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察机关,其新设立的监察调查权在监察调查过程中如何与鉴定有一个良好的衔接机制,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涵盖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研究对象基本问题的论述。一是通过对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和行政调查权的比较分析,来探讨监察调查权的权力属性问题,以此为监察调查权的性质做一个基本的权力定位;二是通过对鉴定活动的在科学和证据运用两方面的分析来阐述鉴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定位,以此来明确鉴定在与监察调查衔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路径;三是总体阐述监察机关监察调查权的运行机制,从而为下文分析鉴定该如何与监察调查活动形成良性衔接机制提供基础。第二部分详细地剖析了侦查阶段鉴定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对其研究所发现的问题及缘由。本部分论述的目的在于比较和借鉴,原因有三:一是监察调查权与刑事侦查权的权力相似性;二是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权力运行上的相似性;三是鉴定对监察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的必要性。首先,从三个方面来论述和阐明侦查阶段鉴定的必要性问题。其次,系统分析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关的必要性问题、侦查与鉴定的混同所带来的侦查阶段的鉴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质疑。再次,论述关于侦查阶段刑事鉴定权的配置问题。最后,总体阐述学术界对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现存体制机制的研究建议以及未来改革目标和发展趋势。通过对刑事侦查与鉴定的关系的系统分析,发现刑事侦查阶段鉴定存在的问题,来寻求监察调查在与鉴定衔接的合理机制。第三部分本文研究的重点,即监察调查与鉴定的衔接机制的探讨。在对基本问题的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侦查阶段鉴定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存在现状来系统构建监察调查与鉴定的衔接机制。其一是要分析监察调查与鉴定的关系问题,即监察调查阶段对鉴定的需求和鉴定在监察调查阶段的作用问题。其二是对监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探讨,结合法律的授权、监察调查的特点、当下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构建来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其三是对监察调查阶段鉴定的实施机制的探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析监察调查阶段鉴定在公职和社会鉴定机构中的选择;二是对监察调查阶段鉴定实施机制的初步构想,也是对未来监察调查鉴定的建议。最后涉及监察调查阶段鉴定证据的使用问题。由于监察调查的特殊性,需要从移动起诉的案件和不移送的案件这两种类型来分析鉴定证据的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