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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金融业无论在组织形式还是业务运营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世界范围内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先后都经历了金融业从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制度演进。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正是顺应这一趋势。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与混业经营密不可分,它是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这种趋势下出现的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及协同效应的大型金融企业组织——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FHC)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热点。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和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应运而生。金融控投公司是目前我国经济金融环境下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一种较为有效的过渡方式。我国政府也已准备逐步放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限制,以便更好地整合金融资源,应对入世后激烈的金融竞争。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未来金融制度演进的必然选择。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影响,使我们充分认识到监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想促进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就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如何设计有效的的监管机制也已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规模巨大的金融集团,在国家和地区金融业具有重大的影响,一旦经营不善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必然会对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造成意想不到的冲击,因此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初期,就要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金融控股集团的健康发展,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金融业务的全面发展和壮大。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现代金融发展的趋势,金融监管制度要顺势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体现时代要求的新型组织形式的健康发展。当现有的监管制度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时,就会成为金融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阻碍,更会延缓经济发展的步伐。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就会对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边界形成冲击,如果不能及时修正制度边界,金融控股公司就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针对现有监管制度的“灰色地带”从事高风险而又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业务,从而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更加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我们应该通过对金融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的重新设计和不断完善,从而把金融控股公司覆盖在监管机制的有效边界内,真正实现我国监管机制设计的最优化。针对我国目前机构性监管过剩和功能性监管不足的现实情况,我国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措施和手段时要更加注重增加功能性监管,减少机构性监管从而实现监管的相对平衡。目前,相对来说国外金融监管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已比较全面,为深入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设计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美欧日等国家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比较早的地方,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调整和规制。无论在内部控制机制方面,还是从外部监管方面,均在监管体制的设计和监管内容以及监管手段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无论是美式的牵头监管体制,还是欧日等地的集中监管体制,都有其监管方面的优缺点,我们应该借鉴其优点,并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形势制定真正适合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式。由于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存在一般性企业所具有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财务风险等共性风险外,还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有其特殊的风险,例如内部交易风险、传染风险、关联企业风险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研究方面多集中在其特殊性方面,对这方面的研究多数是国外学者提出的,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较少。但国外经济学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结果,到底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产生多大影响以及是否会存在更有效的研究方法,对这些方面的研究并没有深入,并且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多集中于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与我国当前出现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对国外一些有用的参考标准,一旦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到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将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不利于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提高,更加会阻碍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新型组织形式的发展和壮大。国内学者基于我国的经济特点,研究成果虽然揭示了银行监管激励相容的发展方向,但多局限于对激励相容监管理念的引入和对有关激励性银行监管方案的操作介绍,正式的理论研究很少,更没有涉及监管机制的具体构建问题。另外一个缺陷是针对监管对象的激励研究很少,只有蒋海(2004)对监管者的激励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其研究却没有在一个标准的委托代理框架下进行分析,使其理论解释性稍显不足。从国际趋势看,对金融业监管的研究将在传统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寻求更优的监管设计方法,这是一个相当有价值的研究领域。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存在,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相对新颖的经营和组织方式成熟之前,加强对其的监督和引导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需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模型和检验方法,对影响我国监管水平的各因素作具体分析,对如何实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率的最大化作深入的研究。本文的目的是根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方式以及我国当前的监管模式,在参考西方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真正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这种监管的设计既要符合监管机构的初衷,又要模仿完善的市场机制,给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正向的激励,从而实现各方的共赢。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就是在金融监管机制中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一方面突出监管手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强调将市场机制和内部约束纳入监管的范围。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并不仅仅强调监管目标的实现,更主要的是参照被监管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经营目标以及市场约束来选择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引导这两种力量来促使监管目标的实现。本文从委托—代理模型进一步引申出来的激励相容理论的视角出发,通过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探讨如何实现双方效用的最大化的条件。并通过对中信集团具体的监管架构中找出当前监管部门在监管中的不足与缺失,借鉴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并结合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现状,与此同时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从激励相容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的构建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准备从以下五部分来进行研究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所在,对中西方研究成果进行回顾并简要指出本文的观点和创新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金融控股公司和激励相容理论的相关内容,为激励相容理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当中的应用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对当前主要流行的激励相容的相关理论理论进行介绍和评价。在介绍完主要理论的基础上,就中国当前在监管当中的激励相容性进行评价和分析,找出存在激励不相容的原因,以此为研究我国的监管模式的设计打下基础。第四部分,结合监管机构在中信集团监管的实际案例,以西方较为成熟的委托——代理模型引申出来的激励相容理论为依托,设计出适合我国当前监管体制的监管制度。最后,从激励相容理论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从而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成长。总之,我国要想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的监管体制,就要在激励相容理论的指导下,在确立监管目标和标准以及监管手段的时候,要逐渐实现从体制外监管向体制内监管转变,从机构性监管到功能性监管转变。制定分层次,有差别的多样化监管指标,更多的引入市场机制,让金融控股公司根据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适合自己的评价标准。从而实现监管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双赢,从而达到真正的激励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