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的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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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已经迈入21世纪。在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经济日益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频繁,走法治化的道路已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总趋势。 现代法治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无庸置疑,现代法治诞生于西方。究其原因,西方有着悠久的法治的传统,尤其是自然法思想更是源远流长,再加上近代以来西方发生的几场较大的思想文化运动,诸如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对于现代法治的内生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文艺复兴以来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为内容的人文主义不断得到张扬。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的,也正是在人的价值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人文精神和现代法治。 法治,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精神和文化。更确切地讲,法治是制度、精神和文化的有机体。从动机上讲,法治是人类为关怀自己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法治在动机上的这一特性就注定了法治的创设必定蕴涵着人类美好的愿望和价值追求。在支撑法治的各种观念和价值体系中,道德是它最深层和最根本的观念和价值基础。但对于这一点,在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长期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为此,有必要深入探讨法治与社会文化伦理基础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增进我们的认识。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一主题:(一)人文精神:现代法治的精神内核(二)公平正义:现代法治的表征与价值追求(三)功利主义:现代法治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现阶段处于由传统的人治社会(伦理政治)向现代法治社会(法理政治)过渡的转型期,立法速度加快,法律法规数量激增,而法律资源又长期处于低效运行状态的情况下,自觉地认识和把握社会文化伦理因素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消除人们对法治及其实现的片面的和简单化的认识,并努力建构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的文化伦理基础,更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文章最后提出了一点关于构建中国现代法治伦理文化精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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