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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已达成了共识。而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遭受来自第三人的侵害时,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应依据何种法律义务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与内容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在学界均颇有争议,在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对消费者的保护十分不利。本文从基本理论入手,深入研究了我国现实司法活动中的案件,且从比较法角度介绍和分析了国外的相关理论及我国立法之不足,在完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上,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必要性进行论述。首先,对“消费者”、“经营者”、“第三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分析。第二,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之必须和实现消费者安全权之使然两方面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第三,从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力量均衡,保障消费者基本人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三方面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意义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是对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件的阐释与反思。通过“虚假来电显示案”、“银河宾馆案”“五月花餐厅案”、“双溪银行案”的司法判决的陈述,对经营者责任的认定与承担进行比较,并疏理出法院解决此类案件之路径,由此引发进一步的探讨。
第三部分是以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和分析了国外的相关理论及德国、法国、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国家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立法规定,以寻求对我国立法的评析与借鉴。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关于消费者遭受第三人侵害经营者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进行列举、评价、分析,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在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界定及内容不足之处。
第五部分是消费者在遭受第三人侵害经营者责任承担的完善建议。特别强调的是通过细化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切实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之法律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