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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安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丽中国的建设离不开绿水青山。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必须依靠法治。因此,有关污染环境罪立法在不断完善、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律规制更加具体而有针对性。污染环境罪研究的不断深入,使广大学者更加直观的感受到从刑事司法领域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是,还应当理性的看到污染环境罪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上仍然存在的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所以笔者在此拙文中试图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个人的见解。内容简要如下:第一部分,从污染环境罪的定义、特征及演进历程三个方面概括性地分析阐述。本文认为其特征包括该罪危害行为的隐蔽性、危害结果的潜在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受害主体的广泛性四个方面;同时,以本罪立法的进程为脉络,考察在不同历史时期,特别是新时期阶段,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内容和其所起到的规制作用;除此之外,对德日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简要梳理概括,分析其中所包含的立法原意。第二部分,主要依据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对污染环境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其所保护的法益,结合不同的法益论的观点来探讨本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针对其行为构造认定,从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及危险犯的不同立场分析本罪的既遂形态;关于该罪的主观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复合说的争论,这些学说各有可取之处,笔者也尝试性地找寻其中更为符合立法和司法本意的观点;第三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阶段立法及司法中对于污染环境行为规制的有待完善之处。具体包括:由于类罪归属问题以及竞合关系不明所造成的对于公共安全中人身权益保护的缺失;其次是在法律规制中所表现出的更加倾向或依赖于前期的行政处罚,而有可能导致的刑事追责启动滞后;最后是目前刑法中对于污染环境罪所配置的刑罚有待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法定刑的种类单一、处罚过轻、量刑档次有待调整等方面;第四部分,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疑难问题和不足之处,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建议。在定罪方面,将复合法益明确为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观方面应当在法律规定中更加明确的加以体现;在量刑方面,对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作适度的调整。通过将污染行为作为量刑标准、并提升处罚力度、增设资格刑的适用等不同层面,完善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