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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责任正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至今在我国理论界还鲜有全面的论述。本文试图从操纵行为最原初的意义出发,探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定义、操纵行为主体、行为者物质条件、损害客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其民事责任方方面面问题的研究,力图构建以侵权行为法为框架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理论体系。本文还结合我国当前证券立法的现状,提出了作者个人的建议和想法。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作者在以前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提出了四种学说,即垄断说、引诱说、欺诈说及行为说。并通过论证,提出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个新的定义,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或转嫁不当风险,所从事的制造虚假市场行情、人为影响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确立操纵行为的定义和逐一论述了如连续买卖等行为样态后,笔者转入了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的分析。从个人投资者到机构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到上市公司,甚至于连政策市这样的问题,笔者都没有轻易放过注意力。“横看成岭侧成峰”,通过透视纷纭的景象,笔者归纳了操纵证券行为人的物质条件,并第一次从理论的角度总结为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及信息优势,最后概括为市场性因素与非市场性因素两类。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损害客体的问题,作者在阐述损害市场交易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及投资者所有权益基础上,抽取了在操纵证券行为这一背景下真正有意义的损害客体即投资者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作者认为,把纯粹经济损失视为损害客体中的核心要素,对证券民事责任的建立意义重大。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笔者首先强调了私法上的保护的重要性和民事责任制度比较于其它责任所独有的机能。私法保护的价值体现在证券市场领域里,就表现为对市场行政监管的完善和补充,表现在对市场主体的终极关怀。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定性,笔者在分析合同责任说、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说和独立责任说的基础上,力主侵权责任说,使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正式地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轨道,为进一步在理论上探讨提供了一个系统理论平台。关于请求权基础,笔者列举了美、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的可作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规范铡,分析我国在规范铡上的不足及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问的相互脱节,并就此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侵权损害徘的归责原则,笔者分析了过错责任,认为坚持过错责任主义,有利于市场主体就实现呀益最大化所需要的行为自由的保护,也有利于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利益的保护。在对待操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这种归责事由上,笔者提倡“主观故意”客观化,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减轻了受害人就加害人的主观故意的举证难度。 “主观故意”客观化符合当鹏浙为法的发展。就民事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损害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笔者作了较为细致的研究,表明了对正常“投资风脚 和因本人的原因而扩大了的损失应当自负的主张。在涉及损失计算方法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损失计算属技术性难题,但并非无计可用;通过贱相关利弊,利用一套公平高效的计算方法是完全能办到的。在适用群体龈权的诉讼机制上,笔者明确指出了集团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障证瓣权损害徘案件能顺利进行下去的有力方式。笔者对当前我国立法中就请求权基础规范的欠缺和程序上的脆弱性提出了意见和立法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