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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在环境侵权赔偿中补偿性赔偿越来越显示出其不适应性。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其特殊的性质功能更加符合环境侵权赔偿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惩罚性赔偿的功能、现存对其的批判性观点以及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体现,指出其惩罚、补偿和预防三大功能以及对其批判性观点的错误之处。又说明我国环境侵权的立法现状,然后将环境侵权和惩罚性赔偿结合起来,通过对其法理上的分析和经济学上的论证说明在环境侵权中引进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第二部分主要从传统赔偿制度的不足、环境侵权的严峻现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其它制度的不足方面说明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又从国内外先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学术方面的支持和整个社会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取向方面说明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可行的,并且在该部分加入大量现实数据和相关案例,用实务来支持观点。第三部分是整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构建,都倾向于在现实案件中的可行性和实用性,主要简述了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使用条件、范围和具体数额的确定,并且希望这些观点对相关研究有可采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