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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理论批判了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继承了传统契约论尤其是康德的契约论方法,形成了一个精密的正义理论体系,其核心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问题及其实现。因为它“在本质上是高度康德式的”,罗尔斯称之为“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二者都从契约建构主义的角度构建了自己的道德哲学,因此具有内在关联性。 罗尔斯后期思想呈现出从康德道德建构主义向政治建构主义的转向,主要体现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他从个人道德研究转对政治理论的研究,显示了对康德道德哲学的修正和偏离,从关注原初状态的同质性社会转向关注具有理性多元论事实的现实社会,强调其政治理论的目的是,使得各种形而上学完备性学说就政治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探讨正义原则指导的良序社会的稳定性问题。 本文将从康德的视角来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指出罗尔斯正义原则是一种虚假的道德原则。首先,罗尔斯正义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意志的决定基础,因此不具有绝对必然性。其次,正义原则是工具理性的合理性选择,不具有终极价值。第三,其政治自由主义观念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理论,缺乏道德基础和内在约束力。第四,揭示正义理论是对目的论和义务论的一种折中。最后阐明对罗尔斯正义理论进行康德式解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结构上分为四个章节,前两章分别阐述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和政治建构主义,结合罗尔斯对康德的理解来谈论他们的理论的相关性。第三章从康德视角来批判罗尔斯正义论的虚假性,揭示二者义务论的本质不同。第四章结语部分揭示康德式解读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