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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实践的快速发展,行政程序违法的定义与具体内容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需求而逐步扩充、完善。《行政诉讼法》刚刚于1990年实施时,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则称之为“行政程序违法”。也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在形式、时限、手续、步骤等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这条规定在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渐体现出其本身的不完善性,而国外的先进法学理论对于行政程序违法和正当程序原则有较完善的规定。因此随着正当法律程序逐渐引入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本身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内涵上看,“此种形式的违法,既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应的法定程序规则;同时,也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权力的过程中,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不管是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还是违反了法定程序规则,均属于程序违法范畴。”①所以,在笔者看来,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讨论和研究不单是行政诉讼法理论研究的需求,同时对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也是具有很深的现实意义。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四个部分阐述和探讨正当程序视角下的行政程序违法。首先,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主要定义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程序违法的概念,并对它们进行了解释。其中,所谓“行政程序”,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要遵守的法定程序。而“法定程序”即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行政程序所作的具体规定。通过以上两个基本概念的阐述,进而引出“行政程序违法”的范畴,并着重说明此项违法的定义不应仅指法定程序的违反,同时,正当程序的违反也应包括在内。第二部分将是本文的重点。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与法律实践,探究我国在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中,除了违反法定程序之外,是否还应该增加违反正当程序。第三部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具体阐述增加后的重大意义。文章的第四部分将着重阐述笔者对于行政程序违法具体实施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