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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的刑法制度上,保辜制度是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对于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加害人所受应承受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对于社会关系进行整合的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中这一制度实行了两千多年。保辜制度发展的成熟期是在唐代,在此时这一制度得到了系统化和定型化的发展。在宋代、元代、明代和清代保辜制度获得了继续发展,在司法和立法等相关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变化。该制度本身有其规律性,并且其思想渊源深刻。所谓刑事和解指的是对于原有的案件通过双方相互协商并且合作的方式来对其进行解决和恢复,通常是在刑事诉讼案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之间主要是通过赔偿、道歉和认罪等方式来解决矛盾、修复关系,从而实现和解,但是国家司法机关并不对加害人进行相关刑事的追责。从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就已经确立、完善刑事和解,促进案件的加害人对于被害人进行赔偿、抚慰,改造和教育加害人,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本文主要针对中国古代保辜制度内涵,发展成因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刑事和解制度及实践状况,分析了古代保辜制度对现代“刑事和解”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