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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在现今各类诉讼中都得以广泛应用,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频繁使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随着民众对公平公正诉求的增长和现实中“被精神病”案例的媒体报道增多,司法精神病鉴定逐渐暴露出相关立法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种种不足之处。 针对以上现状,本文首先通过对现行有关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各种立法的分析,一一指出相关法律条款的不足之处;其次对媒体报道的案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报告、涉及精神病鉴定的案件判决书及司法精神病鉴定人访谈进行实证分析,剖析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实践上的种种问题;之后通过分析支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法学理论,剖析其在法理上值得注意的点。然后,综合三者全面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可得出其存在各种不足的原因。有鉴于此,通过比较法研究,本文试图从别国的立法和实践中汲取有益的经验,从而,对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制度提出完善方案。本文所提建议不但着眼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体制、管理体制等此类全局性问题,也关注鉴定启动、鉴定意见审查等程序上的具体操作,希望能为相关立法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