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证明妨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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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证明妨碍制度基于协同主义的正当性养分,是对证明妨碍行为的法律规制,因而它的取向是消除不真实的妨碍,维护诉讼公正。按照从一般理论回应现实要求,发现现行制度缺陷,转而借鉴他者经验对其进行完善的大致思路,本文分四章分而述之:第一章界定了证明妨碍制度的本质属性、特征和构成要件。证明妨碍制度与证明妨碍是两码事,协同主义是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法理基础;第二章从语境论的视角勾勒了我国的证明妨碍制度的发展轨迹。然而,从比较法和逻辑的视角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四大需要加以改进的缺陷:法律位阶较低、构成要件残缺、术语表达模糊和程序保障缺失;第三章着重引介了德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关于证明妨碍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提供可能的启示和借鉴;第四章针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建设的缺陷,提出了健全和完善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重点在于第四章,对完善我国证明妨碍制度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第一,提升规制法律位阶;第二,充足行为构成要件;第三,提供具体法律条文。其中,重点阐释了充足行为构成要件基于证明妨碍制度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和可建构性的特点,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语境论分析法。在较好地吸收和消化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文章的基本架构由此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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