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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请示制度,作为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惯例,是伴随新中国司法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并在我国法院系统运行很久的一种潜在制度。由于案件请示制度违背司法运作的规律,受到研究案件请示制度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的众多批判。本文运用法学理论对案件请示制度的现状、弊端和成因进行介绍和评析,通过对案件请示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入论证分析,提炼对于案件请示制度改革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从而为逐步废除案件请示制度提供一些思路。全文两万四千余字,除去本文的引言和结语,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请示制度的现状。本文通过对案件请示制度的请示主体、请示方式、请示内容、请示程序、请示回复的效力的介绍,深入分析案件请示制度的运作现状。第二部分,案件请示制度的成因。我国案件请示制度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滞后、法律解释权威化观念、缺乏法律解释共同体和存在不足的错案追究制等。第三部分,案件请示制度的弊端。案件情是制度,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滋长一审法官惰性,不利于提高法官责任心,导致诉讼效率低下,虚置当事人上诉权,损害司法公正。第四部分,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案件请示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司法解释,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实行科学的错案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