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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性来自于证据的重要性,该制度不仅能够满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需要,保证受诉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而且能够促成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规定比较简单,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知识产权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从而丰富了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甚至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本文试图对证据保全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上的建议。本文共有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首先明确了证据保全的基本含义,指出证据保全具有诉讼程序的性质,并简要介绍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发展历程;随后阐明了证据保全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及意义,指出证据保全除了具有传统的保全证据的功能外,还具有诉前证据开示和促成纠纷的诉讼外解决的功能,并指出了证据保全制度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章,在对域外证据保全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基础上,分别从证据保全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证据保全的管辖、当事人证据保全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证据保全的效力几个方面对域外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第三章,介绍了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与域外法制发达国家和地区证据保全制度的比较,指出了我国证据保全制度存在的不足,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缺陷、证据保全类型单一及形式要件的残缺、法院管辖的规定不够健全、相关程序保障机制的不足几个方面。第四章,在前边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构想,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其一,修法时增设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其二,完善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增加证据保全申请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扩大证据保全的类型及证据保全的申请要件,并明确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其三要加强当事人证据保全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建立、健全相关的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充分参与证据保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