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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政府会计制度体系由诸多会计制度组成,管理口径不一,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不利于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此外,原政府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强调预算管理功能,忽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难以核算其运营成本,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有限,影响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科学的监督评价。随着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公共资源的委托人——国家和社会公众要求科学监督评价行政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诉求越来越强。于是政府会计目标转变为:通过会计信息既反映会计主体的资产负债、运营成本等财务状况,又反映其预算执行情况,以便科学评价监督其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实现政府会计主体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双重管理功能。为了实现这些目标,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财政改革目标,2014年国家新制定《预算法》,2015年——2018年财政部先后颁布了政府会计基本准则、9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于2019年1月1日起在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执行,鼓励单位提前执行。随着新准则制度的执行,事业单位资产核算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有利于上述会计目标的实现,本文通过新准则制度对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影响开展了研究。本文通过相关理论,分析了新准则制度制定的动因,运用比较分析法,对新准则制度在会计核算基础和记账方式、会计科目、会计确认计量等资产核算方法等方面的变化,分析了新准则制度对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影响,并以S单位为例进行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新准则制度有利于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真实价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反映事业单位运营成本、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帮助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新准则制度统一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口径,为建立权责发生制下政府统一的财务报告奠定基础。因此,新准则制度有利于政府会计目标的实现,最后本文针对新准则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