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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呼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作为一种灵活便利的纠纷化解机制,行政调解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青睐。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一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行政调解成为“大调解”中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理论界也开始关注行政调解的理论研究,并形成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由于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因此,行政调解制度的存在保证了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体系的和谐。在实现节省行政执法资源目的的同时,既保障了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实现了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内在的协调。虽然官方对行政调解的相关立法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各地也在积极推动行政调解的制度创新,但行政调解立法中的许多问题并未完全取得共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行政调解做出专门的、系统的、完善的规定,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我国行政调解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来。因此,目前很有必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调解法》,构建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规制,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行政调解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调解的内涵,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概念的辨析以及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第二部分着重比较分析了域外行政调解制度,其中包括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及荷兰的协调会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主要存在立法不统一、范围狭窄模糊、机构设置不科学、程序不规范、效力不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对于我国行政调解的完善构想,即加强行政调解的立法、扩大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健全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调解程序以及强化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