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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通过产检预先判断胎儿是否怀上、是否健康成为可能。产前检查作为一道防线,对人口优生优育起着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关,因医院产检失误,没有及时查出怀孕、检出胎儿存在先天性缺陷或者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导致节育失败或者带有缺陷的婴儿出生,婴儿父母等家属向医院主张赔偿的纠纷越来越多。对于此类纠纷,目前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就此作试作分析,提出构建产检失误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和建议。本文引用广泛的产检的含义,针对国际上不当受孕、不当出生不当生命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本土化统称之为产检失误损害赔偿案件。通过分析论证,从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判例考察以及我国的审理现状、争议焦点、法理依据和政策考量几个方而进行研究,肯定了不当受孕、不当出生之诉的存在价值,否定了不当生命之诉。为了深入研究产检失误损害赔偿的责任,本文结合不当受孕、不当出生案件的司法实践,分别论述了两种类型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和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认为产检失误损害赔偿可以是违约之诉,也可以是侵权之诉,是一种责任的竞合。通过分析比较,提出采用侵权之诉处理更为适宜的意见。同时,本文以此为着力点,全而阐述了产检失误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主体等基础问题,重点针对现行法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中,肯定了产检失误侵犯了公民的生育自主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应该赔偿相应产检失误引发的额外增加的费用;针对婴儿基本抚养费的问题,本文认为对婴儿的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转嫁,司法审判中不予认定为妥;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该酌情而定的观点。最后,本文从完善制度、完善救济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产检失误损害赔偿制度的意见,并建议引入医疗专业责任保险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