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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步伐,并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安排;与此同时,以消费者为主体的社会各界也对自然垄断产业的改革发出了强烈的呼声。因此,对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首先,梳理西方经济学理论学派对垄断与竞争关系的研究理论,在此基础上对垄断进行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论证自然垄断导致市场失灵;其次,基于市场失灵的基础说明了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以及规制路径,并进一步研究了规制者集团在规制活动中的利益,将其与社会利益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政府规制产生政府失灵;接着,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论证了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政府规制需要实现规制政策的公共选择,即让政府规制政策的需求方(消费者集团和厂商集团)以及供给方(规制者集团)参与政策制定的博弈过程,从而抑制政府失灵,实现社会福利一般均衡。最后从公共选择主体——消费者集团,厂商集团和规制者集团出发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