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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是认定是否成立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医疗行为的专业性、特殊性导致在确认因果关系时相较一般侵权而言更具复杂性。本文旨在对确认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问题一抒己见。通过个案分析以及比较国外立法,笔者发现,现阶段我国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标准不一和立法不明的现状。这是由我国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不完善所致。我国普遍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但在实践中不少法官仍然坚持必然因果关系理论,这带来了两个不利后果,其一,受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和医疗专业性影响,法官常难以确认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因果关系。其二,不同的法官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导致医疗损害责任认定毫无预测可言,相似的案件没有起到先例示范作用。我国对机会丧失利益定位不明确,当因果关系理论无法有效填补患者受损利益时,没有相应的理论作为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去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法官欠缺医疗的专业知识,在认定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时常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结论,原因力规则易受医疗鉴定结论的影响而被滥用。要想改变我国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混乱的现状,完善因果关系理论,首先,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因果关系两分法理论,构建我国的因果关系两分法,两分法的重点就是将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分为两步走,先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后确认是否成立法律因果关系。确认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致害原因是单因还是多因,单因条件适用必要条件理论,复合原因适用实质因素理论。确认法律因果关系时应重点考虑是否属于患者的自我生活风险损害范畴、因果关系是否中断、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以及患者的特殊体质等因素。其次,应明确机会丧失利益理论,当患者实际利益受损然因果关系理论不能有效弥补患者损失时,将其作为因果关系理论的补充,填补患者的受损利益。最后,还需完善我国的医疗鉴定体制,划定医疗鉴定意见责任范围,正确看待医疗鉴定意见,改变对医疗鉴定意见证而不质的现状,严格区分医学原因力与法律因果关系原因力,避免原因力规则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