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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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物权领域,船舶优先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海商法独有的一种制度,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是船舶物权中争议比较多的一部分。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起源于大陆法,但却是由英国法官发展完善的,其后又被大陆法系各国接受和借鉴,因此带有浓厚的英美法的色彩。由于船舶优先权涉及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各国往往基于本国公共政策,将相关债权人利益加以比较衡量,并将之法定化,这导致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各国立法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具体体现在船舶优先权的主体、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范围,优先权之间受偿顺序等方面。 为维护国际航运发展,国际社会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便开始致力于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先后在1926年、1967年和1993年通过了三个相关国际公约。但这三个国际公约并未获得各国的普遍认同,参加国较少,特别是缺乏航运大国的参与,公约试图达到的立法意图并未能实现,并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船舶优先权立法的国际统一仍无太大的可能性。 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系参考国际公约制定而成,走在其他各国之前,但这种选择是否正确值得再次思考。现在要求对《海商法》进行修改的呼声很高,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也必然在被重新审视之列。 本论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通过对国际有关的三个公约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比,从以下几个方面就船舶优先权进行论述: 第一,船舶优先权制度概述。该部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船舶优先权相关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将船舶优先权同民法中相关的优先权进行比较分析。 第二,船舶优先权的主体。该部分介绍我国及世界各国还有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主体的定位,找出差异之处,对于现今争议比较多的且尚未有定论的外派劳务部门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主体资格进行讨论。 第三,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不同,那么相应的客体在各个国家也会有所不同,有的仅包括船舶,而有还包括运费以及船舶和运费的附属利益,还有的国家立法包括船载货物。而且,对各个标的范围的不同界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第四,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通过对各国及国际公约有关的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的不同受偿顺序的介绍,找出我国在受偿顺序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五,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对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限制等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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