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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是内涵十分丰富、运用十分广泛的一项政务活动。在当前,我国政府进行的各项工作,通过督查得以贯彻落实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工作形式,在行政实务中已成为了一种制度,却还没有上升为相对规范和具有统一约束力的法律制度。本文着重关注的是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督查工作所发挥的特殊作用,如何确立其合法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通过五部分,试图探讨法律意义上督查在我国政务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的法制化问题。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从文义上探讨政府督查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并对政府督查的权力基础和职能分析进行阐述。政府督查制度国家机关通过建立督查机构,通过多种督查方法,监督各项政策、法令及其他决策内容的实现,用以保证决策的畅通和政令的实现的工作模式和机制。政府督查的权力基础的主要法律性质包括:行政权属性、授权性、监督性、指挥性等;政府督查的主要职能包括:贯彻各项方针政策和落实各项工作、促进督查对象领导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改进、反馈工作信息和促进领导决策科学化等。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对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督查制度的考察,并审视我国政府督查制度当前的现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部门,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互相牵制、保持平衡。行政监督的实质是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我国有关督查的法治状况,目前尚处于各地分散摸索,各地或各系统自立规矩,自定章法,逐步完善的历史阶段。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主要包括:一、立足各地政府督查工作经验,明确政府督查的法律属性;二、强化依章督查,使督查行为科学化、规范化;完善现有程序,规范工作机制;三、展开课题研究,深化理论认识;四、逐步完善现有程序,发挥督查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不可替代的作用;五、促使相关立法,使政府督查制度有法可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