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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文化悠久,文物宝藏不计其数。由于埃及政府漠视文物的价值,以及立法不完善和国家政局不稳定等原因,埃及文物长期遭到走私、盗窃和殖民掠夺,导致大量文物流失海外。主要文物出口国主张文物返还原主国,坚持文物民族主义立场;而文物进口国坚持文物国际主义立场,认为文物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应为全人类所共享。埃及作为文物出口国之一,在追索流失海外文物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文物追索理念,文物首先是埃及的,其次才是世界的。埃及为更有力地追索流失文物,建立了专门的文物追索机构;同时完善了埃及文物保护制度的国内立法,国内依据主要有1983年《文物保护法》和2010年提出的《文物保护法修订案》。国际依据主要包括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物公约》、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1995年公约允许文物占有人,这其中包括个人,径直对公约缔约方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要求归还文物的请求,表明该公约主张国际社会返还因非法走私以及盗窃而得的文物。但由于国际条约的缺陷,通过涉外诉讼方式追索流失海外文物遇到许多复杂问题,因此埃及常采取非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文物。该文通过分析United States v. Frederick Schultz案,剖析了埃及采取海外诉讼方式追索流海外文物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埃及是本国所有文物的真正所有者;“被盗”一词在国际上普遍采取广义解释,有利于保护本国文化财产;埃及设立的专门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机构对文物追索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阐释埃及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法律制度对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启示。首先应坚定“文物民族主义”的立场,其次应加强研究和完善我国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制度;建立流失文物信息档案库,以加强文物信息库管理;完善我国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国际条约争取在国际上对此问题达成统一共识,即在对国际条约进行修改的同时,加强各国合作,研究追索流失文物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