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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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源起于英国,其后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因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赔偿中损害填补原则相冲突,故尚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得到普遍性的认可。虽然如此,惩罚性赔偿这一民事赔偿方式在我国此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则是正式将惩罚性赔偿明确于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之路已开启。由于立法缺乏总括性的规定,现有的分散式立法适用冲突不断,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相对还有所欠缺,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亟需立法予以明确。在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步被立法予以完善的过程中,学者们的深入研究将为之提供更加实际有效的立法建议。笔者在前人的理论研究基础上,以不同国家、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状况比较为前提,结合我国立法成果以及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提出自己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的一些理解和完善建议。   在结构上,本文共五分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通过国内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实行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提出笔者的诸多疑问,引出本文研究的中心,同时也介绍了文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理论基础研究,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历史溯源,此部分的论证结论是社会经济发展催生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而指出在我国移植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经验的过程中不能脱离我国经济发展基础而盲目套用国外模式;二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一中文词汇表述,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性,将该制度的功能限定为惩罚与预防。第三部分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英美法系以英美两国为例,大陆法系以德日及台湾地区为例,结合各自国内环境和学术研究成果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当下立法现状,最后对不同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第四部分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建议,通过介绍我国立法现状结合理论分析,提出笔者对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以未来民法典中一般性规定和民事特别法分散式立法为模式,主观上以故意为限,损害以人身损害为限,以实际量化的损失为计算基数,以不明确的倍数为计算方法,适用领域为产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第五部分为文章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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