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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已经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其蕴含的巨大价值吸引了众多的利益追求者,他们不惜铤而走险,搭起他人商标的便车,侵权方式也呈现复杂化趋势。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也由直接假冒的简单形态逐渐转向较隐蔽的高级形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商标侵权的相关制度存在着缺陷,因此,对商标侵权如何进行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准确地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笔者在本文中试图结合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商标侵权行为的概述出发,分析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特征,然后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将商标侵权分为五大类型,即使用型商标侵权、销售型商标侵权、制售标识型商标侵权、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及其它商标侵权。现行商标法尚无明确规定淡化型商标侵权,但因这类商标侵权日益增多,且其构成要件独特,故本文将淡化型商标侵权单独出来另列一类着重加以研究探讨。因销售型商标侵权、制售标识型商标侵权认定较为简单且明确,因此,笔者着重对使用型商标侵权、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淡化型商标侵权的认定进行研究探讨。使用型商标侵权在实践中出现较多且认定复杂,笔者明确提出了“混淆”的认定是使用型商标侵权构成的核心要件,在此基础上对“混淆”的含义及其扩张进行了分析。由于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认定是目前商标侵权认定实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是每个商标侵权案件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且对于整个案件的判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笔者着重研究近似商标、类似商品的如何认定问题。笔者指出在认定近似商标的原则上须遵循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原则、商标显著性原则、商标知名度原则。在认定的具体方法上,除了采用一般的隔离比较法、整体比较法、主要部分比较法外,原则上可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为比较对象,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人可选择是以《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为准还是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准;在类似商品认定的原则上,须采用“个案”认定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原则、商标知名度原则。在认定的具体方法上可参照《商品分类表》、《商标区分表》、以与商品有关的客观要素认定、以相关商品的竞争关系来认定类似商品的方法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侵权方式也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运用而生,从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的定义、特征出发,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的性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因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手段的特殊性,其认定标准也不同于使用型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因此笔者提出了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认定中应采用“反向假冒”理论。反向假冒型商标侵权认定实际上是对其构成要件问题的研究,即商标必须来源于被反向假冒者、被反向假冒者的商品已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信誉、反向假冒者虚假表述商品的来源、因反向假冒者的虚假表述引起消费者混淆以及被反向假冒者须因虚假表述而受到损害。由于商标侵权手段的隐蔽性、渐进性,淡化型商标侵权不断增多,但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规定。笔者先是从淡化型商标侵权的定义、特征谈起,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了淡化型商标侵权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由于淡化型商标侵权方式的特殊性,使用型商标侵权中的“混淆”理论已不能适用淡化型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因此,笔者提出了在淡化型商标侵权认定中应采用“淡化”理论。淡化型商标侵权认定实际上是对其构成要件判断问题的研究,即商标淡化的对象为驰名商标、行为人为商业目的而使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我国商标侵权认定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是本文的创新点和重点,针对我国使用型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纠纷处理结果的不公平以及淡化型商标侵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了在今后的商标法的修改中应确定使用型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以及建立我国商标反淡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