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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止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殊预防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且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做出的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的制度。该制度具有法定性、附随性、强制性、补充性四个特征。刑事职业禁止不同于刑事禁止令,也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它也有别于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职业禁止。学界关于刑事职业禁止的性质可谓是众说纷纭,实际上它既不是资格刑,也不是非刑罚处罚方法,其性质应为保安处分。特殊预防理论、人身危险性理论、社会防卫理论为职业禁止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增设职业禁止制度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预防职业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刑事制裁制度的改革。根据刑法规定,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适用主体为人民法院,适用条件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职业禁止的内容是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职业,期限为三到五年;凡违反职业禁止决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职业禁止应遵循适用性、比例性、必要性原则。目前,我国刑事职业禁止制度适用中存在对象不清晰、适用程序太简单以及权利救济不完备等问题。所以,尚需进一步厘清适用对象,死刑立即执行与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附加刑要排除在刑法职业禁止的刑罚范围外,应明确将单位纳入职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对象。另外还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细化适用程序,完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