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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是研究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宝贵资料。浙江宁波的收藏家张介人近期编写了《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涵盖了他十几年来收藏的将近400件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这批第一手契约原件经发掘并整理后呈现在众人面前,对研究清代浙东地区的不动产交易课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清代规范田地买卖契约的相关律例,以《大清律例》为主,以《大清会典》、《户部则例》为补充。清代对民间卖田契约的规范涉及到对田地买卖契约类型、契约主客体的限制、契税制度等方面。清代律例涉及很多关于田地买卖契约类型——绝卖和直卖的规定。清代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契税制度的后果。政府还颁发了“契尾”用作征收契税后发给农民的收据凭证。清代律例并对田地买卖契约主客体资格进行规制,明确排除非适格的主客体。第二部分介绍清代浙东田地买卖契约的构成。首先阐述了浙东卖田契约中涉及的适格与非适格主体。其次阐述田地买卖契约中涉及到的买卖客体。紧接着阐述浙东田地买卖的内容。然后论述了浙东卖田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最后介绍了清代浙东田地买卖的附属契约——除票。第三部分着重对清代浙东田地买卖契约进行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契原因,包括缺粮乏银正用,起造祖堂乏用,丧之用等。二是清代浙东地区田地买卖契约的特点,有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以及契约从格式固定化发展到内容形式化,契约反映了社会发展趋势等特点。最后一部分试图从清代浙东田地买卖契约中反映的问题和包含的现代法律精神正反两方面阐述清代浙东田地买卖契约的现代启示。反映的问题涉及国家法规制的难以奏效以及契约中违约责任的缺失。现代法律精神包含了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交易,证据意识等,针对清代契约缺乏现代法律精神的学说,从卖田契约的签订吻合当代合约成立的基础要素以及具备法律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