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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孟加拉乡村银行建立为标志,现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发展至今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我国将小额信贷作为“扶贫、创业、繁荣经济”的重要手段为我国引进和推行,对解决我国落后地区人口贫困问题和弥补我国扶贫政策的缺陷两大问题作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小额信贷自身发展,法律缺位而引起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小额信贷的立法研究,完善小额信贷立法已成为小额信贷顺利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希望在梳理小额信贷的基本法律要素及其特殊性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一些小额信贷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立法经验,力求能够整理出一个有一定实践意义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设计。本文正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小额信贷基本法律问题。文章首先对小额信贷进行了界定,指出小额信贷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既包括扶贫性质小额信贷也包括发展性质小额信贷,因此小额信贷是为贫困、低收入和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活动。在这一界定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小额信贷的四个法律特点,并根据不同标准对现在国际上小额信贷活动进行了分类。接着文章分析了小额信贷内在的法律关系,认为小额信贷管理关系和小额信贷交易关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小额信贷关系,并分析了两者的基本构成。最后,文章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作了价值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的实践和制度建设。首先,介绍了我国小额信贷十年的历史沿革,小额信贷的主要类型和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然后,从我国小额信贷政策演变,法制建设的成绩和现状,融资、利率和税收方面的具体规定三方面勾画了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建设的脉络。最后,指出了我国小额信贷存在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产权不够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体制不合理;利率市场化存在法律困境;缺乏事后救济制度等五个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对国外小额信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本文通过对国外小额信贷立法体例、监管制度的比较总结出我国小额信贷应该选择由国家制定一部相对比较完备、详细的小额信贷法律的立法模式,并且应当选择审慎性和非审慎性结合的多元化监管模式。第四部分提出建立我国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基本对策。首先提出了四个立法原则:即直接服务于贫困人口,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信用原则。其次,在监管体制上提出了另立监管机构、规定多元化市场准入和多元化监管以及建立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议。最后就小额信贷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一些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