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在中国的法学领域发生了巨大地变革,首屈一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2013年1月1日新刑诉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我们不难看到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取得可喜的进展。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始终是侦查活动中的被动一方,对于其相关权利的保护问题一直为众多法学专家所津津乐道,同时也是这一领域的历史难题。时隔今日面对新刑事诉讼法我们依旧要承认犯罪嫌疑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仍旧任重而道远。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当属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双方的地位不对等,犯罪嫌疑人这一特殊的身份使得他们权利受到侵害,也难以启动自我保护的救济程序。在世界人权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有效保护的诉求对侦查机关权利的良性运作寄予了希望,但是实践证明了,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的有效遏制才是还给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途径。未来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理应建立一个与人权保护相契合的程序性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得有权利无救济的局面早日宣告终结。本文拟从法律价值分析入手探究具体解决问题的渠道,立足于实体公正和程序上的公正,安全和自由的价值分析,建立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强大的法学价值基础,接着对域外两大法系在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进行介绍分析,进而通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找到我们的不足。其次我们要熟悉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与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申诉控告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重点突出相对于96年《刑事诉讼法》的进步所在,但是这里我们也要看到我们权利救济的缺失之处。最后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我们从审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律师的帮助权找到问题的突破口。结论部分重申本文的研究重点,呼吁侦查权的有限正确行使,还给犯罪嫌疑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