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三农”问题系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能否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解决“三农”问题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远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一直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给予了较多关注并提出各种措施与对策。本文将选取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财政法制保障问题加以详细讨论。为达到此目的,本文将从公共产品的定义与内涵谈起,进而介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与现状,在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指出通过财政立法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结合财政的功能与我国财政立法的现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结论性意见。 农村社区的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由农民或家庭自己消费的所谓“私人产品”而言的,是只能满足其特定社会的公共消费欲望的,由当地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共享的产品或劳务。其既具备公共产品的共性特征,又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与管理形式必须更加灵活且很难由其他产品替代,所以,如果政府不能及时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往往就会产生产品缺位现象,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历史与现状来看,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并一直延续到现在。 我国当前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着供给总量不足、忽视农民真实需要和价值偏好、供给结构失衡与监管体制缺失等弊端,这种弊端导致了城乡间的巨大差距。而社会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与价值体现,如何通过法特别是良法来保证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财政是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是履行和实现政府经济职能的手段。从总的方面来说,政府(财政)与市场的某些经济职能是共同的,如配置资源和收入分配是两者共同的基本职能,只是由于两者的运行机制不同,在实现同一职能中的适用领域、作用方式、经济效应方面有所不同。市场失灵导致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样,政府手段有时并不能有效或充分执行。鉴于此,如何将二者最佳地结合起来以寻找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平衡点就是我们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然而,市场调节虽能实现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但过程缓慢,耗费时间与财力。所以,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首要的工作就是总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