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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 由于审判具有局限性,使得它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的合意;民事诉讼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纠纷,这使得实体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通过诉讼主体的处分权得以在诉讼法中延伸;诉讼中,当事人是一“理性人”,诉讼契约正是理性的诉讼主体在对抗中对共同利益的选择;并且,诉讼契约在促成当事人个体的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但是理性人的局限以及利益之间的冲突,又可能导致诉讼契约丧失合法的效力,因此,合“法”性原则与法官的监督作用又是诉讼契约正当化的必要保证。 对诉讼契约的理念、制度在我国的实现,我国的现实条件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许多制约因素。培育公民的主体性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改革诉讼模式等方面将是诉讼契约的有效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