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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这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其所传达的信息使我们充分认识到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下,强调死刑的慎用政策的重要性。但由此也使我们更为关注我国死刑复核现有的程序配置能否充分有效实现其应然的审判监督效能,特别是在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目前仍然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为主的情况下,其具有行政审批色彩的审理模式显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因而,其复核的质量以及相应的社会公信度往往难以取得满足人们所期待的、对应死刑慎用政策的实效。本文从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既有的制度缺陷入手,着重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进而探讨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和路径。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概要介绍,并分析其中所突出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死刑复核程序的属性定位模糊问题、现行的复核程序运作缺乏有效监督问题、诉讼参与机制尤其是辩护人介入机制缺失问题等。文中强调,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尚需要通过保留死刑的威慑力来保障我国的安全和秩序,因此,死刑制度将长期存在。但死刑的慎用政策又彰显出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本身所存在的上述需要改革完善的问题的紧迫性,它使我们看到该程序运作过程中应有的审判监督效能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其中通过构建检察监督介入机制和辩护辅助介入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复核质量,更好地体现死刑的慎用政策。文章第二章从界定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涵出发,首先阐述了法律监督与诉讼权力合法运作的内在的、必然的关联性,同时,对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主体加以分析界定,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运作过程中应然的法律监督主体地位、功能及特定作用。论文以阐述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存在的必要性作为该部分论证的逻辑起点,同时探寻其法理和法律依据,以论证其合理性。对于学术界争议较大的关于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定位问题,笔者在借鉴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的权力实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强调法律监督与死刑复核质量的保障目标之间存在应然的职能关系。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运行障碍问题,以期能提出相应的对策。论文第四章以域外死刑审判程序作为比较研究的问题,通过对联合国的相关规约和美国、日本等国家与死刑复核制度相类似的死刑审判制度及其相关的监督机制进行研究,以期能对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制度有所借鉴。论文第五章以阐述笔者对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设计规划为主旨,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文中首先强调了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必须坚持的两项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是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其次,论文就改革完善的具体措施进行规划,分别从立法完善、程序规制、监督模式和内容、监督机构的设置等方面提出完善的策略。论文强调了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的完善将更加有利于维护我国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相关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通过坚持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实现保留死刑前提下的我国法治与民主建设的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