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代商业社会背景下,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都在快速发展。商事活动往往具有高效性、保密性,与仲裁程序的特征高度匹配,因此,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日益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近年来,仲裁越来越被传统上不被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争议所接纳,如反垄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破产争议甚至是某些侵权行为纠纷等。当一个企业走向破产时,也会涉及到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交叉问题。《破产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程序不排除仲裁程序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商业社会背景下,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都在快速发展。商事活动往往具有高效性、保密性,与仲裁程序的特征高度匹配,因此,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手段日益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近年来,仲裁越来越被传统上不被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争议所接纳,如反垄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破产争议甚至是某些侵权行为纠纷等。当一个企业走向破产时,也会涉及到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交叉问题。《破产法解释(三)》明确了破产程序不排除仲裁程序的适用,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就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在债权确认仍然有效。但是,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在某些价值层面是冲突甚至是对立的,因此也就对仲裁和破产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讨论的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与协调是程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自然也是案件的冲突与协调。程序是案件的动态过程,案件的存在是程序开始的基础,二者是相互依附的关系。本文以破产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冲突出发,提出二者冲突的问题,进而分析两者之间交叉时的关系状态,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状况,提出两者应该在什么样的原则下协调。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冲突。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协调始于将仲裁程序应用于破产争议的需求,而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主要表现在程序上主体不对称,在主体上,仲裁程序的主体是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破产程序的主体会涉及到债务人(破产企业)、债权人以及管理人,当破产程序中有债权人对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存在异议时,会因为程序主体的不对称造成两个程序之间部分活动的冲突;在权利救济上,仲裁程序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向申请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当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如果对债权有异议,异议债权人只能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债权确认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一般是异议债权人本人和管理人。在冲突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两者的性质定位与价值取向的不同。第二章是破产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关系分析。在两大程序中,除却动态的程序进行之外,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是仲裁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债权确认则是破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章分别讨论了仲裁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在破产程序中未决仲裁的中止与继续问题、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破产程序会涉及到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多个主体;仲裁程序则是涉及到仲裁协议的签订双方,因此本章第一节重点讨论了两大程序交叉时,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结合《破产法》的规定,本章的第二节则对仲裁程序的中止与继续、管理人身份的承继以及仲裁协议的解除情形做出讨论。最后分析了仲裁裁决在债权确认中的地位。为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的协调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章在前述的基础上寻求二者协调的途径。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交叉与协调的问题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本章第一节立足于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协调的可行性基础,分析了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协调的历史发展,结合国内外关于可仲裁性的标准认定,总结出破产程序与仲裁程序协调的发展趋势,分析两程序协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节确立了二者协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益优位、维护债权人权益、尊重管理人地位等。第三节先行对罗列与破产相关的纠纷,进而集中讨论主管与管辖、程序运行过程中、执行阶段的协调方案。
其他文献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共同担保作为债权风控的重要方式,凭借其对于债权的多重保险功能以及多样化的实现选择在金融借贷、融资交易等商业往来中深受债权人的青睐。《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前,对于共同担保尤其是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权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与操作。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首次对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适用作出系统的规定,有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于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纠纷
随着5G时代互联网移动终端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与网络版权产业深度融合,另一方面以“洗稿”行为为代表的网络盗版侵权泛滥更是成为全媒体版权保护的痛点,互联网版权治理日益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试图就“洗稿”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洗稿”一词最早是新闻界的用词,现在也更多偏流行意味,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基于“洗稿”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将其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独立成罪是积极应对风险社会、保障公众安全、维持公共秩序的必要之举,应当予以肯定。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到二审稿,再到修正案最终颁布施行,高空抛物罪的属性发生了质的改变,即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变为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针对这一转变,虽然在立法论层面上的讨论已经结束,但在解释论上还存在许多研究空间。由于立法对本罪罪状描述较为模糊,这一定程度上导致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受重创,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有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实践,可那时不注重环境要素的综合性修复。当今社会正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旋律向前推进,面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救济的不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七章侵权责任编针对我国迫在眉睫的生态修复工作,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即通过第1234条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设计,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民法典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运行十年以来一直未能充分适用,尽管案件数量客观上有限实为正常现象,但程序立法与司法在规范诉讼证明问题上的诸多不足,尤其是证明标准的不明确却亟须得到高度重视。正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证明标准问题上的模糊不清,引发了学界激烈讨论,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法律障碍,造成实践困境和各地法院操作上的不统一,进而影响没收程序效应的有效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虽然在根本上属于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又具有鲜明
我国《民法典》以第543条与第544条规定了合同变更规则,并未规定合同更改的相关内容。然而在当事人合意变更合同内容时,该修改的性质究竟是合同变更抑或是合同更改存在疑问。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的法律效果因合同同一性存续与否而截然不同,因此在理论上区分两者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结合各国实践趋势以及我国的学理现状,本文拟以当事人意思立论,明确合同同一性识别问题实质上为当事人意思解释问题。在当事人意思对合同同一
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属于现代破产法上的概念,是随着破产无罪主义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个人破产失复权制度,与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等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个人破产上的复权是指解除破产人因受破产宣告而在公私权利上受到的法律限制,恢复其正常权利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上的失权指破产人因受破产宣告而在公私权利上受到的法律限制,但是这种法律限制却不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解除,某种意义上是对人权的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首次出现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之中,无疑是我国性犯罪法网的一次精细化升级。此种行为为刑法所规制,不仅具有避免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来自身边熟人性侵害的社会支撑,同时拥有着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宪法支撑。由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性犯罪法条所保护的对象年龄也出现科学的分层,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定更加全面,更有利于维护该年龄段女性的性自主权与身心健康权。就本罪的犯罪主体来说,通过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为阻断疫情的传播,政府应采取各类必要措施以减少人与人之间不必要和不安全的接触。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和整体社会的经济活动也会因此发生变化。各类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在这一特定时期内解决生活需求的主要选择,电商平台在新兴的消费模式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期间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屡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害,市场机制的脆弱性和被动性在应对不法经营者
借助于迅猛发展的数据网络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渐趋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保护商业秘密的难度也随之加大。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刑罚的处罚力度、由结果犯变为情节犯并进一步完善了侵犯手段等变化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司法实践中已有问题的回应,也是为了保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立法的生命在于应用,本文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规定这一出发点,提出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司法认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