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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突破已有的市场概念,网络成为商标使用的另一个环境。这刷新了传统意义上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概念,商标权利保护力度加大,保护范围也在扩大。网络的发展使各类商标侵权形式不断出现,给商标侵权认定带来新的挑战。在这种形势下,因我国商标法起步较晚,没有关于网络商标侵权的规定,其他法律涉及网络商标侵权认定也极少,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未对网络商标侵权界定。面对网络商标侵权的现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当困难,争议较大。在缺乏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有现实需要的情况下,有必要对网络商标侵权认定进行研究和进一步明确。文章分为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网络商标侵权概述,先介绍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概念、网络商标侵权手段的三个特点,再介绍网络商标侵权认定研究的基本情况。最后笔者根据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司法案例,重点对网络商标侵权类型进行介绍,说明目前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商标侵权、搜索引擎技术商标侵权、app应用程序商标侵权、域名商标侵权、链接商标侵权。按照上述行为主体、侵权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网络商标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直接侵权主体主要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是直接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人;间接侵权主体则是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主要起到帮助作用。本文在介绍不同类型的网络商标侵权中引用国内外相关经典案例,来进一步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特点和司法实践认定情况解析,为下文的其他四个部分论述作铺垫。第二部分对网络商标侵权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关联、过错。其中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定的关键在于商标使用,造成损害后果认定的关键在于认定混淆可能性,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认定中关键在于认定直接因果联系还是间接因果联系;过错认定的关键则是认定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在过错中的不同要求。这部分介绍网络商标侵权构成要件,来引出下文我国在网络商标侵权认定中构成要件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主要问题在于对网络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因此在司法案例中对是否构成网络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不统一,集中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定中商标使用认定、造成损害后果认定中混淆可能性认定、过错认定中对间接侵权人过错认定方面存在问题。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是需要改进、完善的。第四部分针对上述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来对国外的相关认定现状进行介绍。这部分主要介绍美国、德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认定中商标使用认定、造成损害后果认定中混淆可能性认定、过错认定中对间接侵权人过错认定方面的现状,包括在理论、法律规定、案例中的认定方法、标准,目的是和上文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情况进行对比。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针对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中存在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提出认定建议。建议包括:第一,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需要对商标使用地域进行明确,可以借鉴英国普通法的做法,将范围限定为针对本国消费者,对不直接可视商标使用,如果只是在埋置在元标签、购买关键词,并不会在其他地方被消费者直接可视,则不宜认定为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第二,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借鉴国外经验,概括总结认定中应考虑因素,包括商标外观相似度、商品或服务关联程度、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要以大众消费者角度来认定等六项考量因素,给司法实践提供思路、方向;对于存在争议的初始兴趣混淆,因为没有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混淆其来源,不宜认定为造成网络商标侵权的损害后果。第三,对于网络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人过错的认定,应认定为明知或应知,便于实践操作,也符合我国新的立法趋势;同时对认定网络商标间接侵权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的考量因素提出建议,包括侵权行为明显程度以及明显程度的考量因素、商标权人通知的明确程度、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的速度、网络服务商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和制止侵权行为进行的具体措施等。通过对这部分提出建议,希望能为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存在问题提供解决的思路、方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商标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