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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脆弱性概念的产生与近年来金融自由化浪潮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七八十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危机的爆发愈加频繁,而同时期的金融动荡与实体经济的联系并不具有明显的相关性,传统的从外部宏观经济现象来解释金融危机发生原因的理论变得越来越缺乏说服力。既然如此,经济学家们将视野转向对金融制度自身来寻找答案,于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金融脆弱性的概念产生。1982 年,明斯基(Hyman.P.Minsky)在《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假说》一书中最先对金融脆弱性问题做出较为系统的解释,形成了“金融脆弱性假说”。金融脆弱性假说是从信贷市场的角度来看待金融脆弱性。明斯基认为:金融内在脆弱性是由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的,金融业具有更容易失败的本性。私人信用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脆弱性根源在于信贷资金使用与偿还在时间上的分离。由于企业部门所要经历周期性危机和破产浪潮的风险,使银行部门在信贷资金上的跨期决策出现困难,而如果此类问题集中爆发,困境将通过银行部门传递并放大到经济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从而产生经济危机。以上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的金融脆弱性的产生机制。狭义上的金融脆弱性强调脆弱性的内生机制,因而有时称之为"金融内在脆弱性"。沿着明斯基的研究思路,进而进一步拓展金融脆弱性的外延,将金融脆弱性定义为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包括信贷融资和直接融资在内的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安全边界理论和信息理论,进一步深化了对于银行系统的微观分析。本文对于金融脆弱性的探讨实质上仍然是主要集中在对于银行领域内风险累积的考察和衡量,一方面是沿袭了金融内生脆弱性的理论思路,另一方面则是由我国金融系统特定环境的特点所决定。金融系统一直处于变迁和发展过程之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倾向于从金融制度的角度来解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制度学派认为,金融脆弱性即金融制度或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指由于一定外因或内因的作用使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出现的非均衡而导致风险积聚,使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金融脆弱性主要通过金融组织、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三个子系统的功能耦合以及互相适应的金融体系稳健性状态受到破坏而体现出来。此外,金融发展史表明:即使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没有受到外部冲击,其适应态也只能保持一段时间,各子系统之间的不适应迟早会出现。而这种不协调将导致金融制度的失灵,金融制度丧失或部分丧失其基本功能就会引起金融脆弱性积聚,进而可能导致金融危机产生。而近年来提及金融系统的发展则偏重于对于金融自由化过程讨论,金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