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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对很多民事制度都做出了改变,并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人格尊严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以及其含义与以往的法律规定相比,具有很大的进步性,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来对《民法总则》中的人格尊严条款进行规范分析。本文第一章介绍了人格尊严的选题背景,《民法总则》的实施给人格尊严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就以往人格尊严的保护状况来看,对于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接着讨论了人格尊严的司法实践意义和学术理论意义,不论是在学术领域内,还是在实践中,人格尊严的保护都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对于人格尊严的研究,不仅民法学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宪法学界的学者们也对于人格尊严很关注,并且有着相当丰富的文章与书籍。第二章详细介绍了人格尊严的基本理论,人格尊严思想在国外有着比较长远的历史,每个阶段对于人格尊严思想含义的理解都有不同,最终康德的人是目的论为人格尊严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其次,自由和平等作为人格尊严的内在要求,使得人格尊严成为法学这一科目所研究的对象。人格尊严的概念一直都存在着争议,通过与人性尊严以及一般人格权的对比,可以对人格尊严的概念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其含义应当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对于他人应有的最低限度的尊重。第三章的重点在于对《民法总则》人格尊严条款的理解。首先,透过人格尊严条款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现实中的运用,可以了解人格尊严的现状。其次,对于人格尊严条款性质的理解,也影响着人格尊严条款的适用范围,就《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人格尊严应当作为人格权的基础,为公民人格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另外,通过对于人格尊严条款功能的分析,可以加强对于人格尊严条款的理解,人格尊严对于宪法的承接功能、对于具体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对于新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功能,都能为往后人格尊严条款的适用指明方向。第四章即是对于《民法总则》人格尊严条款的适用提出相应的建议。首先,从公民个人的角度来说,需要加强人格尊严保护的意识,这是人格尊严得到充分适用的现实基础。其次,《民法总则》虽然赋予人格尊严条款较高的地位,但是其规定较为简单,而且概念比较抽象,在现实中的适用并没有一个确定的规则,所以需要法律进行更详细的规定。首先,现阶段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能直接针对人格尊严条款的适用做出具体的规定;其次,通过人格权法的制定能够为人格尊严保护建立一个更完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