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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务)会计服务是作为经济市场对于信息公开化、透明化要求所促生的产物之一,同时也是为了服务于涉及财务会计信息错报、舞弊的诉讼案件。即可以称之为经济市场的时代产物,也可作为辅助诉讼程序的有效介质。本文将其行为结果的种类——是否形成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分类标准,将司法(法务)会计服务分为会计司法鉴定与司法(法务)会计咨询。前者为诉讼案件提供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者则为委托服务之企业提供诸如舞弊侦查、舞弊预防及诉讼支持等其他相关服务。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证,比较中美司法(法务)会计服务的异同点,旨在初步探讨解决我国关于司法(法务)会计服务发展局限性的问题,包括建立司法(法务)会计协会和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基本逻辑为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第一章主要分析当前中美文献的研究状况,通过列举我国司法会计理论、法务会计理论,兼以美国司法(法务)会计学术状况,综合各方学术观点,重新定义和划分司法(法务)会计服务的内涵及外延;第二章根据第一章的划分标准,重点对比中美会计司法鉴定的差异点,主要从主体诉讼地位、服务提请程序以及服务活动属性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三章则从中美司法(法务)会计咨询的主体准入资格、咨询服务内容及服务行为规范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其中第二个角度主要采用国际会计事务所的司法(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作为切入点;第四章对中美司法(法务)会计的差异原因,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的差异,再者为提供司法(法务)会计主体的不同,最后从比较法的视野简要分析中美司法(法务)会计的差别成因;最后,第五章针对上文的对比进行总结比较,首先列示我国司法(法务)会计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结合美国较为成型的体制,探讨是否能够植入和引进的方式以完善我国司法(法务)会计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