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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为专业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律师,代理多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公司等客户处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私人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等案件数百宗,债权人在耗费巨大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克服一审、二审程序之后,拿到生效判决,却又要面临执行难的局面深有感触。由于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或者执行过程中,以非常隐蔽的手段或者借助他人的名义以各种方式转让动产例如现金、汽车、股票、房产等财产,法院执行人手不够或者执行力度较弱等原因,债权人明明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却无法实现债权回收,胜诉判决书虽然在手也却成为一纸空文,而成为老赖的被执行人通常采取各种形式躲避,通过持有他人的银行卡到处逍遥自在。对于那些被列在不诚实也就是失信人名单上的人来说,法院通常也对他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方式。目前看来确实是收到了一定成效,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因为限制被执行人坐飞机坐高铁的方式,被执行人仍然可以自由驾驶豪车畅游全国。对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凡是涉及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各位法官总是特别谨慎,也不愿意触碰这个界限,最后对于被执行人也是不予追究、或者不了了之,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众心中的司法权威,也对于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就个人而言,我国刑法的适用与公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理解存在误区。因此,该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少用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本文是结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广东地区的基本现状出发,该罪名的犯罪构成,笔者亲自代理的案件深入浅出的对该罪名的认定、适用提出自己的观点并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对于推动执行案件、以及该罪名的适用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为现实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