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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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指基于委托,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由代孕母负责妊娠,分娩子女,在生产后由不孕夫妻养育的生育方式。代孕是人类辅助生殖方式的一种,代孕的进行需体外授精技术支持,其属于体外授精的一种。根据代孕母是否提供卵子,代孕可分“局部代孕”和“完全代孕”。如果说人工授精可有效弥补男性生育的不足,那么代孕则可为不孕生育的女性提供有效帮助。代孕协议是不孕夫妻与代孕母就代孕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代孕技术的诞生打破了传统生殖方式,已远不是简单的医学问题,它的应用对人类传统生殖方式、社会道德、法律体系等造成了强烈冲击。代孕的实施需要不孕夫妻与代孕母签订代孕协议,各国对代孕协议的立法作出不同规定,我国卫生部出台的决定严格禁止任何形式代孕和代孕协议。但代孕在现实中有着大量的潜在需求,代孕在我国大量存在。代孕协议作为代孕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对代孕协议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代孕协议的析义。该部分对代孕协议定义、特点及其性质做了介绍。首先,代孕存在不同的类型,代孕协议也可分为不同种类,并区分了不同代孕协议之间的利弊;其次,学理有关代孕协议性质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要有租赁合同说、承揽合同说、委托合同说,本文认为代孕协议不同于《合同法》中所规定有名合同,其属于人身劳务供给协议,可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对代孕协议应在相关的人工生殖立法中专门规定。第二部分是代孕协议的合法性。首先,对国外有关代孕协议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分别介绍了肯定模式、否定模式、混合模式三种情形下代孕协议的立法例;其次,介绍了我国有关代孕协议合法化的学理争议;最后,从不孕夫妻方的生育权、代孕母的身体权、公序良俗原则分析我国代孕协议的合法,认为立法上对代孕的绝对禁止到有限开放乃是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我国应有限开放代孕。第三部分是代孕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笔者在这部分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来阐述了代孕协议中法律关系,代孕母与不孕夫妻作为代孕协议的主体,各国对代孕母与不孕夫妻的年龄、生育状况以及代孕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不相同,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对不孕夫妻与代孕母的资格限制以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提出具体建议。第四部分是代孕协议中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传统生殖中,依据子女分娩的事实来确定孩子母亲,代孕对传统亲子身份认定制度产生冲击,若继续采用传统亲子身份认定规定将使代孕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目前代孕协议中子女认定标准主要有基因说、子宫分娩说、人工生殖目的说、子女最佳利益说等,笔者认为代孕子女身份的确定应兼顾不孕夫妻实施代孕目的和代孕子女的利益保护。第五部分是我国代孕协议立法模式的构建。首先,对我国代孕协议立法现状进行了评价,我国卫生部已出台的有关人工生殖的两个部门规章并没有解决代孕在我国泛滥问题。我国应制定一部单独人工生殖法,承认无偿完全代孕。其次,阐述了我国可借鉴国外代孕协议立法的有关经验;最后,笔者提出了我国代孕协议立法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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