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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不通给被追诉人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构成显著障碍,直接导致其无法针对指控提出辩解、进行防御,进而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范。目前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有关民族语言诉讼的著述很少,而且这些研究侧重于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翻译制度的立法构想,缺少从实证和诉讼法学视角出发,研究该原则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保障诉讼权利方面的意义和价值的内容。翻译制度的立法粗疏、实践任意、理论单薄。本文拟就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完善作一些粗浅的尝试。本文的第一章通过分析实证调查获得的资料,考察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运行状况及实践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如法庭忽视被追诉人的语言诉讼权利、翻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翻译活动缺少规范、违反翻译制度的法律后果缺失,揭示翻译制度立法存在的缺陷和缺失,指出中西方传统诉讼文化的差异是造成法律移植过程中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根本原因。第二章考察域外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比较大陆法系同英美法系在法律条文和法律结构上的异同,对比我国的翻译制度,指出我国对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尊重和保证不足,在口译和笔译的审查、翻译人员的获得途径和方式、获得翻译帮助的时间和程度等许多方面仍存在法律空白,在翻译人员的权利、翻译费用的承担、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设置等方面仍有待完善。对比我国古代的翻译制度,发现历史资源中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元素。第三章厘清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概念、性质和内容,阐述建立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法理基础,呼吁关注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程序价值,从法与语言、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方面论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必要性和完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