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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地上权随着时代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许多争议,目前都无定论。但综合而言,空间地上权是以建筑物等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权利。空间地上权此一权利,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除了所有权国有这个区别之外,与学界常常提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内涵外延一致。建设用地的分层设立可以充分的利用国土资源,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一体化,提高城市竞争力;实现城市中心地段高效开发,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开发这一方面,国外的发达国家无疑走在了前列,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学习经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案例和普通法的形式,对空间法加以确定,形成了方便灵活的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单行法和在民法典中单章规定的形式来进行相应规制。两大法系各有优缺,使得我国在学习借鉴的时候,应该扬长避短,结合自身的国情,有所扬弃。我国目前没有法律专门规定空间权,只是在物权法中有简单的提及。这样的立法现状,导致我国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在分层开发上产权关系不明,分层方式单一,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冲突解决机制阙如等一系列问题。因而这样的现状下,完善立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综合国外立法经验与我国实践现状,首先当确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其次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当优先考虑大陆法系空间立法例,在统一的民法典中规定我国自己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其三,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主体及客体范围、取得方式;其四,重点确立登记制度和权利并存以及冲突时的处理规则。这样既从宏观的角度,让立法有章可依,同时又重点突出了制度构建时应注意的具体规则。